2022年IPO否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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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15:35 悬赏 0财富值 阅读 826回答 1

2022年,IPO被否决的公司有25家,其中,沪深主板共否决9家,创业板否决16家,科创板没有出现IPO否决公司。此外,因发行人撤回申报而终止审核的IPO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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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3-03-15 15:53.采纳回答

2022年,IPO被否决的公司有25家,其中,沪深主板共否决9家,创业板否决16家,科创板没有出现IPO否决公司。此外,因发行人撤回申报而终止审核的IPO企业,沪深主板有60家,创业板有127家,科创板有33家,共220家。


这25家被否企业的审核问询关注点/被否原因如下:


1深主板:4家

一、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与采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相关毛利率与非关联方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2)通过南京海卓、深圳西奈公司销售产品的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021年对其销售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3)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无偿担保、进行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必要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型客户占比逐年增加、贸易型客户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商业合理性及采购销售价格公允性,客户供应商重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主要重叠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3)2022年第3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真实性及合理性;(4)境外客户第三方回款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财务管理中走账、转贷、非真实交易票据融资、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等行为,是否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在少林客车担保借款尚未到还款期的情况下,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调节报告期利润的情形,2022年5月相关债权被荥阳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的商业合理性;(3)广源纸业股权代持是否对发行人及相关方前期涉及的刑事案件存在重大影响;(4)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产过程中是否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否涉及目录中所列示的半化学纸浆的情况;(2)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违法行为;(3)环保投入是否与产能、排污量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4)使用或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四川湖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2020年12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由九洲电器变更为九洲集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九洲电器将发行人全部股份划转至九洲集团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九洲电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隐性关联交易;(3)前述控股股东变化未导致发行人实控人变更的认定论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因存在“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被禁止3年内参加军队采购活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2)禁止公司3年内参加军队釆购活动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核心产品为仿制药铝镁匹林片(Ⅱ)。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铝镁匹林片(Ⅱ)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铝镁匹林片(Ⅱ)对应的原研药销售范围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原因,铝镁匹林片(Ⅱ)年复合增长率较高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铝镁匹林片(Ⅱ)一致性评价进展情况;在未完成一致性评价情况下,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4)铝镁匹林片(Ⅱ)被调出四川医保目录的原因,是否存在被调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带量采购的可能,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5)风险揭示中引用的外部数据是否可靠,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2)主要推广服务商变动较大的原因,部分推广服务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市场推广服务业务且客户仅为海思科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减少合作的原因;(4)对推广服务商及相关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为区域性农商行,客户主要集中于盐城市大丰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农商行跨区展业的监管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说明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发行人为提升核心竞争力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2)结合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在我国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下,如何保持持续盈利能力;(3)结合经营区域、资金实力、科技投入等因素,说明提升抗风险能力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的经济运行情况、新冠疫情影响等外部因素,说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2)结合发行人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说明五级分类的执行程序及相关内控措施的有效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部分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4)说明个人储蓄存款揽储是否合法合规,定期储蓄存款增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接受江苏省联社监管,且核心系统由江苏省联社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苏省联社与发行人关系,省联社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构成、高管任命、日常监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等职责和管理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2)报告期发行人与省联社之间的投资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管理费分摊的情形;(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以及披露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发行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沪主板:5家

五、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市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收入增长趋势是否合理;(2)说明公司对经销商管理、进销存等内部控制情况,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库存与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经销收入是否真实实现;(3)说明非法人经销商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非法人实体经销商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等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说明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或虚构销售回款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深井泵产品外销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当、但内销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深井泵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六、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按固定比例向温州市自来水公司供应原水,两者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州市国资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市泽雅水库原水业务是否存在挤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2)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资产及业务的安排,温州市国资委以及相关单位是否有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计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向关联方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销售原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系统是否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严重依赖关联方;(3)发行人采取的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于2021年收购平苍引水工程,同时发行人曾支付过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平苍项目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2)委托运维及委托代管的原因及合理性,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七、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定位是专业的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提供商。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成品钢及相关炼钢原材料的运输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及租赁和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收入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的产业定位是否相匹配,木材加工配套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萎缩风险并充分披露;(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未来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3)2020年以前发行人以文丰机械和文丰特钢为最终客户的大量运输业务通过金茂物流承接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此类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4)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是否与文丰特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当地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补贴金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补贴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补贴政策是否可持续;(2)相关补贴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归类为经常性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对补贴收入的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其产业园内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代理采购服务,且应收代理业务代垫款账面价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理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该业务实质上是否发行人替其客户提供的融资安排;(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代垫款余额远高于当期提货货值的原因;(3)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托方与木材加工配套相关服务主要客户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4)应收代垫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八、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与万华氯碱、万华化学有关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无偿受让3项专利申请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对万华氯碱存在依赖;(2)万华氯碱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的前身增资、增资完成后不久即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3)部分间接股东为万华氯碱员工并由方福良代持的背景及原因;(4)发行人氯化氢采购价格明显低于第三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甘油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甘油平均釆购单价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2)与海外甘油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部分供应商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3)2021年第二季度实现销售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环氧氯丙烷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1年下半年毛利率水平是否面临下滑的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环氧氯丙烷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九、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周浜村村委会在2001年博隆有限设立时出资255万元,并于投资2年后按原投资额退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周浜村村委会2001年入股时是否对退股事项进行了约定,是否有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2)周浜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其他风险;(3)周浜村村委会以原出资额转让所持股权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事项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博实股份现为发行人单一最大股东,其董事长邓喜军曾任发行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邓喜军及博实股份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情况,是否曾实际控制发行人;(2)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3)陈俊与邓喜军配偶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4)认定林凯、林慧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他认定保持一致;(5)未将博实股份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对需要提供指导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产品的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部分项目验收时间与公开报道的投产时间存在跨年差异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项目发运、指导安装及验收时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3)说明项目验收阶段的成本构成及占比,并说明如果按照验收开始时点确认收入,对报告期各期收入、利润的影响情况;(4)说明2021年针对第一大客户确认的收入毛利率高达52.29%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产品的存放地以及期末盘点情况;(2)结合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合同的原材料釆购价格与初估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及其准确性;(3)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亏损合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创业板:16家

十、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市场占有率情况,下游行业景气度及变化趋势,发行人是否具备成长性。二是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配置情况,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创新性,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符合“三创四新”的特征及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十一、南京贝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下游行业景气度情况,新业务尚未实现量产的原因,主营业务是否具备成长性,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二是认定发行人股东宋新波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和利益输送情形的依据是否充分;三是发行人新业务生产线转固后计提大额折旧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参与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呈下降趋势,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新业务尚未实现工业化量产及市场化推广,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及符合创业板定位。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十二、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未来市场规模,新产品研发投入、研发转化情况及市场空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二是“带量采购”政策和“两票制”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三是发行人经销销售、境外销售情况,以经销模式为主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对收入的核查情况。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产品市场空间有限,新产品能否实现规模收入尚不明确。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十三、苏州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低价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实际控制人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二是未决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三是发行人应收账款及逾期金额增加,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四是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充分说明股东两次低价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性存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多次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十四、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下滑,相关业务是否具备成长性;二是发行人2021年新增设备租赁业务的商业合理性;三是发行人设备销售业务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单位生产设备产值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人工成本、设备投入、外协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经营业绩的成长性以及主营业务高毛利率的合理性,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十五、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智慧停车运营管理业务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部分项目未保留货物签收或工程验收凭证的原因及影响;二是发行人无法核实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服务业务中业主方与管理方合作期限的原因,该项业务中折旧政策的准确性,设备投入、承包费用、人工成本、施工劳务成本的完整性;三是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部分业务原始单据不完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谨慎,合同管理不规范。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六、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逐年下滑,发行人是否具备业绩成长性;二是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具体表现在PVC造粒能力以及自动化生产技术,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2%、2.69%、3.1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创新性。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经营业绩具有成长性,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综上,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十七、天津艺虹智能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创新性,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具体构成及研发成果;二是发行人对主要客户蒙牛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依赖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是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变动趋势,毛利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偏低的原因。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且持续下滑、对主要客户议价能力较弱、报告期末专利全部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因素,发行人不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综上所述,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十八、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人员存在多次行贿行为且报告期内仍有发生,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能否合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2005年至2019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9项行贿事项,报告期内仍有发生。会议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九、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关注发行人管理层居间协调借款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二、关于主要经销商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关注对舍得生物、南宁澳丽源销售金额各年出现大幅波动且舍得生物于2020年注销事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中介机构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向萌宝婴童仅在2019年单次销售大包粉及毛利率高于报告期其他客户的合理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发行人管理层协调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1,400万元借款,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作为中转,经销商将该借款用于采购发行人产品。发行人未能对该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以境外销售为主,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占比均超过70%,发行人外销收入增长的解释是否合理,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是否充分。二是发行人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大幅下滑,2022年一季度经营业绩继续下滑,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三是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快速提高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四是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关于外销收入增长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合理性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一、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通信网络优化业务、无线网络工程服务存在偶发性、阶段性、临时性、地域性特点,发行人的劳务采购模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通常就近采购的模式存在差异,且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报告期内,多个劳务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部分劳务供应商存在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合作一两年后即注销情形,且相关信息披露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存在差异。

二是发行人劳务采购费金额较大,占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对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有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采购费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且主要工种初级工程师的采购价格低于部分主要业务城市的社会平均工资。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对劳务采购模式的合理性、相关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合理性及规范性、劳务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劳务采购费的完整性作出合理充分说明,在上述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经审核问询发现,发行人存在规模较大的通过代管客户银行卡进行收款的情形,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发行人相关收入的真实性、会计基础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二是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负责人与发行人客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相关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关注发行人会计基础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重要子公司负责人与发行人客户之间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等会计基础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在上述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三、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于苹果产业链,李卫斌、韩涛作为苹果公司前员工曾参与发行人部分设备技术方案的评审且驻场对接发行人主要客户,两人入股发行人不足两年退出获得收益约8,000万元。关注苹果公司前员工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入股价格公允性及后续退出的合理性,该事项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二是报告期内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公司在苹果产业链业务中是否存在支付回扣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商业行为,关注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的原因、自查内容、自查结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自查事项与苹果公司前员工入股的关联性。

三是2020年开始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关注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开始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珠海冠宇(与发行人存在共同股东)收入大幅增长且收入集中在当年12月份确认的合理性。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报告期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事件后,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大幅下滑,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二十四、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代实际控制人持有,蒋汉柏不能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的依据是否充分,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二是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解释是否充分,发行人毛利率披露是否准确。三是现场督导发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控制他人银行账户的情况,且相关账户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大额取现等,关注资金流水账户核查是否完整及相关资金去向的解释是否合理。

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蒋汉柏不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理性,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二十五、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创业板定位。关注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及研发转化能力、创新能力,发行人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

二是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基础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结合现场督导情况,关注子公司业务模式及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向主要代工厂采购成本的完整性、准确性,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未能充分说明与重要子公司管理、主要代工厂采购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完整取得和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