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MOD}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 {MOD}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多设置5个标签!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MOD}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 {MOD}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MOD}视频、数据,组织 {MOD}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 {MOD}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 {MOD}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的;(三)为 {MOD}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 {MOD}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MOD},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 {MOD}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 {MOD}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 {MOD}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