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安机关接连打掉一个个利用跑分APP平台洗白赌资、逃避监管的新型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千人,冻结涉案金额上亿元,缴获手机、银行卡、电脑等一大批涉案物品。
各地公安机关接连打掉一个个利用跑分APP平台洗白赌资、逃避监管的新型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千人,冻结涉案金额上亿元,缴获手机、银行卡、电脑等一大批涉案物品。伴随案件的告破,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链条呈现在社会公众的视野。 一、何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及"跑分"? 在2016年,人民银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支付行业不得直接或变相为 {MOD}、 {MOD}情、非法外汇、贵金属、虚拟币等非法交易提供服务。自此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再成为 {MOD}网站的直接支付通道,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产业链由此兴起。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的网络支付平台,其未获得支付结算许可,通过"嫁接"正规、持牌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大量注册虚假商户或个人支付账户,借助技术手段非法搭建的"综合支付结算通道",其主营业务即面向网络 {MOD}、电信诈骗、非法期货平台等提供收、付款通道。 (二)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 1.用户提供收款二维码 跑分平台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在跑分平台注册成为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收款码以及向平台缴纳保证金。跑分平台利用这些二维码进行收款,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对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动。所谓"跑分",即利用用户的收款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因此,大量用户的个人账户,变成了"洗钱"和黑灰产的资金通道。 2.平台派单、资金流转闭环 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团伙形成"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 {MOD}网站"资金流转闭环路径。每月涉案资金高达2亿元人民币。当赌客登录境外 {MOD}网站并需充值赌资时,境外 {MOD}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采取类似网约车派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抢单。当会员成功抢单后,赌客的赌资会转账至跑分平台会员,会员根据团伙指令将赌资转账至指定账户,最终通过复杂交易链路流向境外 {MOD}网站。 允道刑事团队: 3.收取佣金,发展线下、层层分润 境外 {MOD}网站以每笔资金的2.5-10%为佣金,返还给跑分平台,跑分平台再以1-2%的佣金返还给平台注册会员,最终跑分平台通过赚取佣金差价进行牟利。 跑分平台发展会员采用类似网络传销的形式开展,介绍人(也称码商)就是会员的上级,发展会员可以赚取相应比例的佣金,其通常采取在各类微信群、QQ群发广告的形式招募愿意提供个人收款码的人。目前,跑分平台支持多种二维码,譬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以及云闪付等。 4."跑分"兴起的原因 因为正常的支付通道被堵, {MOD}等黑灰产对跑分平台的依赖性变得极强,愿意支付高额佣金。而建设跑分平台的门槛极低,只需要几个简单的功能:派单、结算、提现,由一个运营程序员负责搭建,一周即可上线投入使用。正因为犯罪成本极低,而牟取的利益又极高,才有不法分子以身试法。 【拓展资料】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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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安机关接连打掉一个个利用跑分APP平台洗白赌资、逃避监管的新型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千人,冻结涉案金额上亿元,缴获手机、银行卡、电脑等一大批涉案物品。伴随案件的告破,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链条呈现在社会公众的视野。
一、何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及"跑分"?
在2016年,人民银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等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支付行业不得直接或变相为 {MOD}、 {MOD}情、非法外汇、贵金属、虚拟币等非法交易提供服务。自此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再成为 {MOD}网站的直接支付通道,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产业链由此兴起。
(一)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是相对第三方支付而言,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的网络支付平台,其未获得支付结算许可,通过"嫁接"正规、持牌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大量注册虚假商户或个人支付账户,借助技术手段非法搭建的"综合支付结算通道",其主营业务即面向网络 {MOD}、电信诈骗、非法期货平台等提供收、付款通道。
(二)跑分平台的运作模式
1.用户提供收款二维码
跑分平台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一种,在跑分平台注册成为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收款码以及向平台缴纳保证金。跑分平台利用这些二维码进行收款,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对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动。所谓"跑分",即利用用户的收款二维码,替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因此,大量用户的个人账户,变成了"洗钱"和黑灰产的资金通道。
2.平台派单、资金流转闭环
非法网络支付平台的团伙形成"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 {MOD}网站"资金流转闭环路径。每月涉案资金高达2亿元人民币。当赌客登录境外 {MOD}网站并需充值赌资时,境外 {MOD}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采取类似网约车派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抢单。当会员成功抢单后,赌客的赌资会转账至跑分平台会员,会员根据团伙指令将赌资转账至指定账户,最终通过复杂交易链路流向境外 {MOD}网站。
允道刑事团队:
3.收取佣金,发展线下、层层分润
境外 {MOD}网站以每笔资金的2.5-10%为佣金,返还给跑分平台,跑分平台再以1-2%的佣金返还给平台注册会员,最终跑分平台通过赚取佣金差价进行牟利。
跑分平台发展会员采用类似网络传销的形式开展,介绍人(也称码商)就是会员的上级,发展会员可以赚取相应比例的佣金,其通常采取在各类微信群、QQ群发广告的形式招募愿意提供个人收款码的人。目前,跑分平台支持多种二维码,譬如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以及云闪付等。
4."跑分"兴起的原因
因为正常的支付通道被堵, {MOD}等黑灰产对跑分平台的依赖性变得极强,愿意支付高额佣金。而建设跑分平台的门槛极低,只需要几个简单的功能:派单、结算、提现,由一个运营程序员负责搭建,一周即可上线投入使用。正因为犯罪成本极低,而牟取的利益又极高,才有不法分子以身试法。
【拓展资料】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