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售价8千元的彩票,只中奖5百元就被抓获,定罪量刑是根据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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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2023-03-16 00:10 悬赏 0财富值 阅读 1343回答 4

定量刑应该还是根据偷的价值来计算的,因为不论怎么样彩票的价值就是八千块,不论是否中奖,钱就摆在那里。#p#定罪量刑应该是根据彩票的售价来计算的,而与中奖的数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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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2023-03-16 00:59.采纳回答

是根据情节加数额或者严厉程度。近日,湖北随州。一男子深夜连偷三家店铺,其中一家体育彩票店柜台内8000多元的彩票被偷光。因彩票有固定编码,店主将情况上报体彩中心,发现有人在其他站点兑奖过。警方据此将盗窃男子骆某抓获。据调查,骆某偷的都是刮刮乐,已经刮开了约5000元,中奖近500元。

 针对“在数额加情节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只有部分贪污受贿数额所对应的行为符合‘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能否按照相关严重情节入罪或者升档量刑?”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对于只有部分数额相对应的事实符合升档情节的案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相应数额幅度的低限即可按照上一量刑档次处罚;不过考虑到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导致的不合理情况,该学者又补充了但书:“对于这部分数额比例过低的案件,可以不认定具有升档的量刑情节。至于多少比例才能算比例够高,交由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个案作出具体裁量。”

 另一个理解第1条第2款的难点在于如果存在多个特定情节的,是否能够将数额予以累加计算。根据刑法第338条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因此在一些学者看来,在存在多个特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将贪污数额予以累加计算。但是,这种观点缺乏对具体情节组合情况的分析,因此是不准确的。因为第2款针对的是第1款“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立法者无法预见日后司法解释中“数额+情节”模式的新发展。假设某人贪污特定款物5000元,贪污非特定款物5000元,同时将所贪污的非特定款物用于非法活动,那么仅仅将以上贪污数额予以累加,而不考虑“数额+情节”的整体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

假设某人实施多次行为,只有每个行为同时符合第1条第2款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时,才能考虑将其贪污的绝对数额予以累加,这样就解答了前文的问题,即在某人贪污特定款物5000元,又贪污非特定款物5000元,同时将所贪污的非特定款物用于非法活动这一案例中该行为人不构成贪污罪,但其可能受到相关的行政处分;如果某人实施多次行为,其中有一行为未满足数额标准,其他行为均符合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时,应将符合双重标准的行为所涉及的贪污数额予以累加,而不符合数额标准的行为所涉及的贪污数额只是作为该量刑档次中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起事件的定罪量刑应该是根据彩票的总价值来计算的,不会根据中奖金额的大小而去计算,定罪量刑。

2楼-- · 2023-03-16 00:38

这个人应该是犯了盗窃罪,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按照彩票售价的金额来计算,偷的彩票数额越大,那么他的量刑就会越重。

3楼-- · 2023-03-16 00:45

定量刑应该还是根据偷的价值来计算的,因为不论怎么样彩票的价值就是八千块,不论是否中奖,钱就摆在那里。

4楼-- · 2023-03-16 00:45

定罪量刑应该是根据彩票的售价来计算的,而与中奖的数额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最起码会被按盗窃罪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