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未按照规定计提资本。因为按照《票据法》,票据具有追索权,即使卖断票据后仍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按照权重法,仍需计提25%(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最近银监会出台了“三违反,三套利”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原文件中说“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通俗一点解释,我认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鉴于“三违反、三套利”文件基本已经列出近年来票据市场监管套利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逐条进行分析。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比如票据资管业务,银行A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B转让的票据资产,有些银行认为自己是同业投资,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而没有按照“穿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笔交易实质是企业向银行贴现)计入“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科目。前一类科目不属于信贷科目,逃避了人行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可以放更多贷款;前一类科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更少,一般为0.05%到0.1%,而后一类为1%-2%,显著降低了资产减值损失,提高了利润。
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有些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做得大,需要占用信贷规模,但信贷额度不够,如果卖断给其他银行,因为其他银行信贷额度也有限,能收票的不多。这种情况下,银行A找来一些小银行B在A处开立同业户,银行A再把票据卖断给B,资金由B划给A,但是小银行B没有那么傻,不能自己出资金啊。票据虽然卖断给B,但实际上票据还在A行。这时A和B签订一个代理回购协议,由A代理B卖出回购票据融进资金,付给银行A买断票据的钱。A这时会在市场找一个愿意出资金的银行C,代理B向C卖出回购票据,C以为他的交易对手是A,合同也是和A签(监管检查银行A时,银行A并不会把合同拿出来,抽屉协议,且A账上也不会记卖出回购账,因为A认为自己是代理B在做),交易做成后,C把钱打给A。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未按照规定计提资本。因为按照《票据法》,票据具有追索权,即使卖断票据后仍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按照权重法,仍需计提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下20%)的风险资本(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00%),一部分银行卖断票据后并没有如实计提。还有一部分银行,为了卖断票据后不计提资本,一般和后手签订协议,要求后手放弃追索权。这些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被追索风险了,因此就不计提资本了。但是要是后手的后手追索你呢?还是有被追索风险。这些玩法只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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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最近银监会出台了“三违反,三套利”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原文件中说“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通俗一点解释,我认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鉴于“三违反、三套利”文件基本已经列出近年来票据市场监管套利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逐条进行分析。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比如票据资管业务,银行A先委托券商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B转让的票据资产,有些银行认为自己是同业投资,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而没有按照“穿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笔交易实质是企业向银行贴现)计入“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科目。前一类科目不属于信贷科目,逃避了人行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可以放更多贷款;前一类科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更少,一般为0.05%到0.1%,而后一类为1%-2%,显著降低了资产减值损失,提高了利润。
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有些银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做得大,需要占用信贷规模,但信贷额度不够,如果卖断给其他银行,因为其他银行信贷额度也有限,能收票的不多。这种情况下,银行A找来一些小银行B在A处开立同业户,银行A再把票据卖断给B,资金由B划给A,但是小银行B没有那么傻,不能自己出资金啊。票据虽然卖断给B,但实际上票据还在A行。这时A和B签订一个代理回购协议,由A代理B卖出回购票据融进资金,付给银行A买断票据的钱。A这时会在市场找一个愿意出资金的银行C,代理B向C卖出回购票据,C以为他的交易对手是A,合同也是和A签(监管检查银行A时,银行A并不会把合同拿出来,抽屉协议,且A账上也不会记卖出回购账,因为A认为自己是代理B在做),交易做成后,C把钱打给A。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未按照规定计提资本。因为按照《票据法》,票据具有追索权,即使卖断票据后仍有被追索的可能,因此按照权重法,仍需计提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下20%)的风险资本(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00%),一部分银行卖断票据后并没有如实计提。还有一部分银行,为了卖断票据后不计提资本,一般和后手签订协议,要求后手放弃追索权。这些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被追索风险了,因此就不计提资本了。但是要是后手的后手追索你呢?还是有被追索风险。这些玩法只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