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和嫖娼都不是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是组织强迫卖淫这样的行为,不会判刑几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包养和嫖娼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意义上的区分上面的回答已经很清晰
一是两者的主体不同。包养的主体是有钱的大款和有权的官员,靠工资想包养情人是不可能的,你听说过有为生计奔波的打工仔包养情人的事吗。许多找不到老婆的光棍、远离妻子的打工仔和一些好 {MOD}之徒出于性本能的需求或寻找刺激会花点钱在大街小巷的发廊、洗浴、按摩场所找个小姐发泄一下,物价涨了,这个也贵了,不能常去,这些就是嫖娼的主体。二是两者的客体不同。供人嫖娼的那些小姐自然不能与被人包养的女孩子们相比,被人包养的女子一定长得容貌出众气质不凡,不然谁肯出大价钱包养呢?而且干的活不会很多很累,你想想,权贵们包养的情人可多了,像现在查处出来的官员动辄包养的情人上了两位数,他哪有精力和兴趣天天与一个情人鬼混,所以这是个不太费力但挣钱多的职业。那些在大街小巷里供人嫖娼的小姐或是迫于生计或是好逸恶劳,未必个个都有好姿 {MOD},有的相貌平平,但因消费市场大也不致于失业,反正按相貌分三六九等收费。当然这些小姐们要比被包养的人辛苦得多,因为她的服务对象不只是一个人,张三刚走,李四又来了,讨客人喜欢的一个晚上接十多个单也是有的,顾客都是铆足了劲有备而来,你说这小姐辛苦不辛苦,她们处在性服务行业的最底层。三是两者的费用不同。包养这种事,是要花大价钱的,人家专供你一个人作乐,为你守身如玉,为你都没嫁人。网上不是说原广州花都区区委书记那厮包养了5名绝 {MOD}的空姐,每人给了一栋别墅、一辆宝马、一千万现金,我看了这消息连眼珠子都要掉出来了,痛恨自己不是一位绝 {MOD}女子。嫖娼的费用,听说几十元的也有,一般的几百元,高的几千也有,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那些小姐甚至近万元了,真是春宵一刻值千金哎,那也只是有钱的主才玩得起的,但比包养还是算便宜的了。当然,给钱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包养给钱的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反正双方达成默契就行了,但嫖娼的就是一个铁定的标准,完事后立马给钱,要不然到哪里找人,没听说有赊账的搞法。四是两者的地点不同。包养中要发生性关系多半在权贵们送给情人的房间里进行,送的房间有别墅,但不是都像那位区委书记那么会弄钱,所以送的也有套房,如今的房价也值几十上百万了,再不济的包养者不能送房也要在高档宾馆开房过夜。而嫖娼的地点就多在灯光昏暗的发廊、洗浴、按摩场所的小房间里,还有,人所共知,中国的多数宾馆都能提供这种服务,只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开个房费用就相对多了,一般的小老百姓未必肯去宾馆干这事。五是两者的风险不同。你敢嫖娼,警察叔叔就敢抓。尽管都知道咱们神州大地到处都有小姐,但不交费用找个靠山,你就不识相地胡乱开红灯区,警察就要找你麻烦,嫖客至少要罚你五千没商量,嫖客们要顾及面子都乖乖地交,所以,那些没有保护的 {MOD}情场所千万别去。听说,有些个嫖客干兴正浓的时候警察破门而入,从此那人落下个阳痿的毛病,真是惨哎。你看到有哪个包养的大款和官员被当作嫖娼抓了的,即使这些人在宾馆开房和情人鬼混也不会被抓,因为以他们的神通还摆平不了这等小事。嫖娼有风险,请谨慎行事,包养很安全,请大胆鬼混。当然被包养的情人反水而告发贪官的事也不是没有,但那是狗咬狗在内讧,与抓嫖无关。六是两者的感受不同。谁都不敢在人面前说我嫖娼了,这个事多少不光彩,但吹嘘自己如何包养漂亮女子、学生妹的大有人在,似乎在证明自己有能力、有魅力、有身份。据说,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在没升任省长前参加一个高干私人宴会时,来宾个个都带了一个漂亮的女秘书跟班,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领导一般是有事秘书干,无事干秘书。这李嘉廷明白过来后,感到很没面子,回去后不断物 {MOD}了许多漂亮的女秘书,顺带做了情人。现在的中国,你说不清楚有多少高官没有包养情人,反正只要是被抓了的高官,基本上都包养了情人,只是情人的数量不同而已。
道德问题但已婚人士包养他人,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涉嫌重婚。关于利用“包养”的合法性问题,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即是自由,利用“包养”噱头也是自由。 但关于禁止包养的法律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嫖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者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本质上看二者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一个是长期,一个是短期,但从法律上说包养不犯法,而P就犯法,我想至于为什么,大家应该也能猜的到,毕竟P是一次性的,当场结完钱当场就能发现,而包养的话即使设定为违法,也不好管理,不好实行,到时候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空手而归,这个没有疑问,但是我们看待问题不能光从司法统治这方面去看待,而是要看他的本质以及他的意义。
嫖是违法的,包养则不违法,这是有钱的优点更多追问追答追问
警察说未婚发生性关系全是非法的对么?我和女友去开房被抓硬说我嫖,不承认就把我压老虎凳上不放,大家说警察都怎么区分嫖和交女朋友的?
那是警察知法犯法,婚外情多了,也没见被抓啊
他们都有后台有势力我没啊
关键你被屈打成招了,还没有证据
是啊,有也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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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和嫖娼都不是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是组织强迫卖淫这样的行为,不会判刑几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包养和嫖娼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意义上的区分上面的回答已经很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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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两者的主体不同。包养的主体是有钱的大款和有权的官员,靠工资想包养情人是不可能的,你听说过有为生计奔波的打工仔包养情人的事吗。许多找不到老婆的光棍、远离妻子的打工仔和一些好 {MOD}之徒出于性本能的需求或寻找刺激会花点钱在大街小巷的发廊、洗浴、按摩场所找个小姐发泄一下,物价涨了,这个也贵了,不能常去,这些就是嫖娼的主体。
二是两者的客体不同。供人嫖娼的那些小姐自然不能与被人包养的女孩子们相比,被人包养的女子一定长得容貌出众气质不凡,不然谁肯出大价钱包养呢?而且干的活不会很多很累,你想想,权贵们包养的情人可多了,像现在查处出来的官员动辄包养的情人上了两位数,他哪有精力和兴趣天天与一个情人鬼混,所以这是个不太费力但挣钱多的职业。那些在大街小巷里供人嫖娼的小姐或是迫于生计或是好逸恶劳,未必个个都有好姿 {MOD},有的相貌平平,但因消费市场大也不致于失业,反正按相貌分三六九等收费。当然这些小姐们要比被包养的人辛苦得多,因为她的服务对象不只是一个人,张三刚走,李四又来了,讨客人喜欢的一个晚上接十多个单也是有的,顾客都是铆足了劲有备而来,你说这小姐辛苦不辛苦,她们处在性服务行业的最底层。
三是两者的费用不同。包养这种事,是要花大价钱的,人家专供你一个人作乐,为你守身如玉,为你都没嫁人。网上不是说原广州花都区区委书记那厮包养了5名绝 {MOD}的空姐,每人给了一栋别墅、一辆宝马、一千万现金,我看了这消息连眼珠子都要掉出来了,痛恨自己不是一位绝 {MOD}女子。嫖娼的费用,听说几十元的也有,一般的几百元,高的几千也有,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那些小姐甚至近万元了,真是春宵一刻值千金哎,那也只是有钱的主才玩得起的,但比包养还是算便宜的了。当然,给钱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包养给钱的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反正双方达成默契就行了,但嫖娼的就是一个铁定的标准,完事后立马给钱,要不然到哪里找人,没听说有赊账的搞法。
四是两者的地点不同。包养中要发生性关系多半在权贵们送给情人的房间里进行,送的房间有别墅,但不是都像那位区委书记那么会弄钱,所以送的也有套房,如今的房价也值几十上百万了,再不济的包养者不能送房也要在高档宾馆开房过夜。而嫖娼的地点就多在灯光昏暗的发廊、洗浴、按摩场所的小房间里,还有,人所共知,中国的多数宾馆都能提供这种服务,只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开个房费用就相对多了,一般的小老百姓未必肯去宾馆干这事。
五是两者的风险不同。你敢嫖娼,警察叔叔就敢抓。尽管都知道咱们神州大地到处都有小姐,但不交费用找个靠山,你就不识相地胡乱开红灯区,警察就要找你麻烦,嫖客至少要罚你五千没商量,嫖客们要顾及面子都乖乖地交,所以,那些没有保护的 {MOD}情场所千万别去。听说,有些个嫖客干兴正浓的时候警察破门而入,从此那人落下个阳痿的毛病,真是惨哎。你看到有哪个包养的大款和官员被当作嫖娼抓了的,即使这些人在宾馆开房和情人鬼混也不会被抓,因为以他们的神通还摆平不了这等小事。嫖娼有风险,请谨慎行事,包养很安全,请大胆鬼混。当然被包养的情人反水而告发贪官的事也不是没有,但那是狗咬狗在内讧,与抓嫖无关。
六是两者的感受不同。谁都不敢在人面前说我嫖娼了,这个事多少不光彩,但吹嘘自己如何包养漂亮女子、学生妹的大有人在,似乎在证明自己有能力、有魅力、有身份。据说,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在没升任省长前参加一个高干私人宴会时,来宾个个都带了一个漂亮的女秘书跟班,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领导一般是有事秘书干,无事干秘书。这李嘉廷明白过来后,感到很没面子,回去后不断物 {MOD}了许多漂亮的女秘书,顺带做了情人。现在的中国,你说不清楚有多少高官没有包养情人,反正只要是被抓了的高官,基本上都包养了情人,只是情人的数量不同而已。
道德问题但已婚人士包养他人,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涉嫌重婚。
关于利用“包养”的合法性问题,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人士的“包养”行为即是自由,利用“包养”噱头也是自由。
但关于禁止包养的法律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嫖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者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本质上看二者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一个是长期,一个是短期,但从法律上说包养不犯法,而P就犯法,我想至于为什么,大家应该也能猜的到,毕竟P是一次性的,当场结完钱当场就能发现,而包养的话即使设定为违法,也不好管理,不好实行,到时候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空手而归,这个没有疑问,但是我们看待问题不能光从司法统治这方面去看待,而是要看他的本质以及他的意义。
嫖是违法的,包养则不违法,这是有钱的优点更多追问追答追问
追答 追问 追答 追问 追答 追问 追答包养和嫖娼都不是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是组织强迫卖淫这样的行为,不会判刑几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包养和嫖娼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意义上的区分上面的回答已经很清晰了